成交价确定原则
1.前言
1.1 举例
先以一个问题入手,在一个公开喊价的市场中,对于同一个物品,卖家先出价200,买家后出价300,那么应该取什么作为成交价更为合理呢?
方案1:以先出价者为准,即成交价取200
这种方案对买家(后出价者)有利,因为买家本来要出300买,结果200就买下了,相当于“赚”了100块钱。
这种成交价确定方法在竞价交易中被称为先入价,即成交价取先报入的订单的委托价。
选用这种成交价确定方法的好处,我猜想有两点(猜想是因为没有找到靠谱的信息源):
一是引导买卖双方出价更合理,因为一旦你出完价,后面不管对手的出价有多离谱,也只会按照你预先报出的价格成交,不会让你多“赚”一点。比如你先出200卖,对方愿意出10000买,最终买家也只会给你200块钱。
二是先入价原则其实是“时间优先、价格优先”的撮合原则的体现之一,正常情况下,应该是买卖出价相等时成交,当买价高于卖价时,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,成交价取先入价,也能勉强说得过去。
方案2:取平均价,即(200+300)/2=250
这种方案对双方都公平,卖家把本来要卖200的东西卖了250,买家本来要出300买,结果250就买到了,相当于买家和卖家各自“赚”了50块钱。
这种成交价确定原则的好处是公平,坏处是成交价容易被不合理的出价带偏,本来物品就值200,卖家也是出200就愿意卖,现有买家愿意出180买,结果新来一个买家非要出2000买,按照平均价原则,就会把成交价直接拉到1100,大幅偏离盘面价格,造成行情剧烈波动。
方案3:取一个参考价格(比如上一笔成交价),然后在买价、卖价、参考价格中取中间价格
假设上一笔成交价为80,那么取80、200、300之间的中间价(注意不是平均价),即200。
假设上一笔成交价为220,那么取200、220、300之间的中间价,即220。
假设上一笔成交价为310,那么取200、300、310之间的中间价,即310。
中间价原则可以看做是平均价原则的改进版。当买卖一方报价不合理,大幅偏离盘面价格时,可以通过参考价将成交价格拉回来,使得行情不会被不合理的出价带偏,从而出现大幅波动。
举个例子,当最新买卖价分别为180、200,上一笔成交价为190时,如果有人下了一个2000的买单,那么最新成交价就会被确定为190、200、2000的中间价,即200,与前一笔成交价仅仅差了10块钱,而不是与先入价的差值1800元。
与先入价原则相比,中间价原则的优势是能一定程度地反应趋势。假设新入买单价格为200,队列卖价为100,上一笔成交价为150时,按照先入价原则,成交价会取100,而如果用中间价,会取到150,即最终的成交价更符合趋势一些,但是又不至于过度偏离趋势。
最后一个问题,为什么取中间价而非三者平均价?猜想应该是交易所想从现有的价格中选择一个价格,而不是自己计算出一个新的价格,因为交易所的功能是“价格发现”,不是“价格发明”。
1.2 总结
成交价确定原则 | 说明 | 优点 | 缺点 |
先入价 | 取先入单的委托价 | 1.引导买卖双方出价更合理 2.体现价格优先、时间优先的原则 | |
平均价 | 取买价、卖价的算术平均价格 | 对买卖双方更公平 | 1.成交价容易被不合理的报价带偏,导致异常波动 2.“发明”了一个盘面上不存在的价格 |
中间价 | 取买价、卖价、上一笔成交价的中间价格 | 兼顾先入价和平均价的好处,又没有平均价的缺点 |
从上表来看,似乎先入价和中间价都是不错的选择,中间价似乎更好一些。
下图是采用中间价原则撮合后的成交价波动情况:
可以看到,虽然买价(红线)卖价(蓝线)有很大跳变,但是成交价(黑线)一直很稳定!
2.国内交易所情况
2.1 期货交易所
2.1.1 郑商所
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》,采用中间价:
2.1.2 大商所
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》,采用中间价原则:
2.1.3 上期所
根据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》,采用中间价原则:
2.1.4 中金所
根据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》,采用中间价原则:
2.1.5 能源所
根据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》,采用中间价原则:
2.1.6 广期所
根据《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》,采用中间价原则:
2.2 证券交易所
2.2.1 上交所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(2023年修订)》,采用先入价原则:
2.2.2 深交所
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(2023年修订)》,采用先入价原则:
2.2.3 北交所
根据《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(试行)》,采用先入价原则:
2.3 总结
综上:
- 国内期货交易所均采用中间价原则
- 国内证券交易所均采用先入价原则